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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23-10-17 16:18:16  作者: 来源:  浏览量:259
(1996?年 2?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5号发布,根据 1997?年 5?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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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管理,保障国际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国际联网,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以下简称国际联,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实现信息的国际交流,同外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相联接。

(二)互联网络,是指直接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互联单位, 是指负责互联网络运行的单位。

接入网络,是指通过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接入单位,是指负责接入网络运行的单位。

第四条 国家对国际联网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有关国际联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国际出入口信道提供单位、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对国际联网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七条 已经建立的互联网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后,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 新建互联网络,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过互接入经营动的事国际联联单单位取国际取得网经营业单位拟当报营活管部主管单位批;未批准,不得入互联络进国际联?领取国联网经营许可证或者理审批续时应当提其计算信息络的性、应用围和机地址。国际式,

条?从事国际联网营活动的和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必须具备下列条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法人;

(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装备以及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接入单位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除必须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其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由发证机构予以吊销;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国际联网资格由审批机构予以取销。

第十条?法人和其他组织统称使用的或者信息网, 需要须通算机或者信息网络的,同意续。

第十一条?道提位和接入单位相应的网管理中规定户的管理全管, 确保全的务。

第十二条?与接入单其用术培和管理作。

第十三条?业务遵守法规格执行安保密制,不利用国联网从危害家安全泄露国秘密违法犯, 不得传播和淫息。

第十四条?本规定第六条、和第规定的安机停止联, 给予以并?15000?所得得。

第十五条?同时行政政法规的犯罪任。

第十六条?、澳网络执行。

第十七条?发布之日

1996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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