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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日期:2023-10-17 16:13:18  作者: 来源:  浏览量: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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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对计算机信息络国全保护维护社会稳, 根国计算机国计算机络国际联其他定,见机保例第?30?条)

第二条?境内际联用本办法。

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保护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公共安全,维护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参见机保例第 6 条)

第四条?不得家安侵犯国家的益和得从

第五条?不得复制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不得信息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参见维网决第 1 条)

第七条?用户通信自由和通信密受任何单和个法律规, 利用通信(参见维网决?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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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八条?从事际联网业务的单和个公安机的安查和指, 如实安全料及数据文件机关查处际联网的法犯

第九条?提供单位的主管部当依法律和国出入络的作。

第十条?位及使国际应当履行下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参见维网决第 7 条)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参见机保例第 20 条)

第十三条 使用公用账号的注册者应当加强对公用账号的管理,建立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用户账号不得转借、转让。

第十四条?端科单位理备案行政前款所列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五条?治区直辖,地当有应机构保护作。

第十六条?机管互联用户的备情况,备案关规

第十七条?机管互联有关用户立健全监督管理情况。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在组织安全检查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作出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机管本办地址录或者有关除。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负责追踪和查处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和针对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犯罪案件,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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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 6 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 6 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第二十二条?办法第四依照处罚。

第二十三条?办法第十一条条规履行备公安关给予警过六见机?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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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行政网的保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办法?1997 年?12??30?

1.1997 年 12 月 11 日国务院批准

2.1997 年 12 月 16 日公安部令第 33 号发布

3.自 1997 年 12 月 3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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